新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无烟医疗
卫生机构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及驻市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迎接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对我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暗访检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全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全市各县(市、区)按分组开展交叉督导工作(见附件1),分别督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随机抽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市属、驻市医疗卫生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也在相应范围内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迎接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暗访工作督导检查的组织实施,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一、督导时间
2012年9月12日-9月26日,9月29日前将督导评估报告报市卫生局。
二、督导成员
每个督导组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控烟工作的副局长带队,卫生局妇社科(股)科长一名、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工作人员1-2名,共3-4名成员。
各县(市、区)请于9月13日前将督导组成员名单(附件3)上报市卫生局妇社科。
三、督导内容
评估被督导县(市、区)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检查当地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情况。必查单位为各县(市)区卫生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及各县市区所辖范围内的市属、驻市医疗卫生机构;随机抽查2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督导流程
(一)各县(市、区)确定督导评估组成员,明确职责和分工,相互联系确定交叉督导评估的时间和日程安排。
(二)督导评估组通过现场考察和访谈等形式,了解被督导县(市、区)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定标准》(附件2)评分。
五、指标与评分标准
督导评估重点检查无烟环境和吸烟情况两类指标。医疗卫生机构总分100分,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机构不检查第九项“医务人员控烟知识和简短戒烟干预”、第十项“戒烟服务”,总分为88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定标准》(2012)打分不得缺项、漏项,不设负分和奖励分,各项指标得分相加即为总分。
六、督导报告
(一)提交材料
督导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向市卫生局提交《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检查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现场打分并签名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定标准》
(2012)。
(二)督导报告要求
督导报告应包括督导检查时间、地点、督导组成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督导地区卫生系统控烟工作总体实施情况、交叉督导结果、督导过程照片(电子版)、工作主要做法和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三) 市卫生局联系人:王艳 王鹏
联系电话:2052936
电子信箱:xxswsjfsk@126.com
市疾控中心慢病科
联系人:李迎新 刘丹
联系电话:3695321
电子信箱:xxmbfz@163.com
附件: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定标准》(2012版)